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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哪些人?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6 14:01)    点击:456

招摇撞骗,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包含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常见的犯罪手法多见于: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女性好感,进而骗钱骗色,多数女性往往因担心颜面而不敢揭发,造成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网友咨询:

犯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哪些人?

律师解答: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

律师解析:

要区分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首先要搞清楚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文义来看,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属于量刑情节,和犯罪构成无关,因此,招摇撞骗罪应属于行为犯。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如果行为人偶尔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给予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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