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下楼梯摔伤致9级伤残,学校有责任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1 13:58) 点击:29 |
湖南郴州某小学老师组织学生到操场拔河。因楼道光滑未作维护,11岁的小刘下楼时摔伤。经鉴定,小刘已构成九级伤残,花费医疗费10894.93元。家长将该小学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3642.93元。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管理职责不仅限于教育教学,更重要的是保障学生的安全。本案中,该学校楼道光滑未做维护致使小刘滑倒受伤,学生受伤后更未及时送医治疗,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小刘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小刘受伤发生于保险期间,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刘损失215,643元,学校赔偿小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近年来,孩子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等公共场所内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其中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家长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之间一个争论的焦点和话题。当下,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有些通过学校的不断完善管理可以避免发生,有些事件学校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而一旦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将发生赔偿纠纷诉讼。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司法机关不宜扩大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鼓励和支持学校正常开展教学工作,教书育人。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