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加孩子班级群被拒起诉学校索赔!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1 13:53) 点击:22 |
老王与妻子离婚后,儿子小王一直由前妻抚养。老王先后两次申请加入儿子小王的班级微信群,均被学校以小王不同意为由拒绝。老王认为,学校已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老王的全部诉求。这是为何? 《教育法》第30条第4款规定,学校负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 本案中,老王虽和妻子离婚,但其对小王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小王的班主任曾应老王的要求告知了小王的在校表现,而拒绝入群和告知具体成绩均系征求小王意见后作出。此后老王也再未向学校或在校老师了解过小王的相关情况,因此学校的拒绝入群行为不构成侵权。除了通过学校了解小王的学习生活情况外,老王也可以通过行使探望权增进父子感情。如前妻不配合,老王可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老王还可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学校征求小王意见后拒绝老王入群是否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小王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能正确理解拒绝向老王告知具体成绩、允许其入群带来的影响,且上述事宜涉及高度个人化的决定,在符合小王年龄、智力的基础上,应赋予其充分的话语权,尊重其自主判断后作出的决定。举重以明轻,小王的监护人尚且需要尊重其真实意愿,那么,学校征求小王意见的举动更无可厚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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