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公共澡堂泡澡溺水身亡,谁担责?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1 13:43) 点击:7 |
七旬老人吴某独自前往公共澡堂泡澡,不幸溺亡。老人的家属认为,澡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老人溺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澡堂经营者陈某赔偿损失50余万元。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澡堂内虽然悬挂了“70岁以上老人必须由家人陪同”的警示语,但事实上其并未阻止老人多次独自进入浴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事先特别提醒和告知有人员陪同才能进入。而且死者为70周岁以上老人,陈某更加应尽到照看等注意义务。老人在溺水后才被员工发现,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救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了对死者施救的延迟,浴室方面的确存在一定的疏忽及巡视不足的过错。鉴于澡堂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瑕疵,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澡堂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任何人来说,自己一定是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所以对于吴大爷而言,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前往浴室过程中,理应综合评估自身的状况是否合适泡澡以及泡澡时间长短与否,显然,吴大爷未能注意这些,最终致使溺亡的结果发生,其本人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浴室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其作为营业性的公众场合,理应对前来消费的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在浴室大厅,已经张贴“70岁以上老人必须由家人陪同”的提示语,但在吴大爷进入澡堂之时,浴室工作人员未能加以阻止,且未向吴大爷进行情况说明。在吴大爷泡澡过程中,亦无巡视人员及时发现异常,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吴大爷丧失了及时救助的可能。综上,浴室在合理限度内,其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未做到位,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因吴大爷自身对溺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浴室一方的责任。那么最终,院方综合全案情况,认定由吴大爷本人承担70%的责任,剩下的30%则由浴室一方进行承担。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讨论,提醒人们在前往公共场所时要格外注意安全,同时也强调了公共场所在提供服务时需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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