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注学籍致6岁儿子无法入学,法院判决配合办理入学!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1 09:39) 点击:42 |
北京市的闫先生用过期的户籍信息为儿子小星办理小学入学注册登记,审核未通过的情况下也不愿意撤销注册信息,致使直接抚养人母亲邵女士无法继续为小星办理入学手续。邵女士将闫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闫先生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邵女士按照市教委关于报名入学注册的规定,向闫先生提供孩子最新的户籍信息、真实住址等信息,依法履行监护人承担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履行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监护职责。 本案中,邵女士与闫先生虽然离婚,但双方作为小星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小星的监护人,双方均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受教育等合法权利。无论是从小星的入学资格还是便利直接抚养人对小星的照料方面,小星都以现居住城区入学为宜。关于闫先生的反诉请求,其要求邵女士配合北京市教委相关要求,向闫先生提供孩子的最新户籍信息、真实住址等报名入学需要的内容,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父母双方均应在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互相理解和体谅,以积极态度缓和、化解矛盾。法院希望父母双方从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和身心健康的角度,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努力克服自身困难,正确行使权利、恰当履行义务,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和意愿,合理妥善解决子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给予充分的关心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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