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拍不雅照片逼女子结婚,可以撤销该婚姻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1 09:39) 点击:22 |
秦某在饭局上认识李某后,多次前往李某经营的店铺,采取耍赖、轰走客人的方式要求李某与其交往。最后甚至拍下了李某的不雅照片,强迫李某与其结婚。最终李某不堪压力,和秦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秦某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的李某是因秦某的行为而与其登记结婚,经调查,秦某确采用偷拍不雅照、扰乱店铺经营、恐吓等方式胁迫李某与其登记结婚,秦某也未否认上述行为,可以认定构成胁迫,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可请求撤销婚姻,二人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并且二人登记结婚至李某起诉之日起时间在一年内,因此法院支出李某的诉求,依法撤销其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有哪些? 如果发生以下情形,受害人可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结婚的; (三)一方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一年,从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如果遭到囚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以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可撤销婚姻不能自动失效,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才会导致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如果权利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该权利就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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