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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9 14:32)    点击:200

广东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现实生活及影视作品中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时常出现一个词——“青春损失费”。因“青春损失费”对簿公堂的事件也常有发生。近日,南郑区法院青树法庭就碰到了这么一起案件。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通过网上征婚相识,恋爱5年之后,2019年9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婚后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甜蜜,婚后两人未共同生活在一起,仅过年才能相见,长时间两地分居加之家庭的重担消磨了两人的感情,导致两人都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没有延续下去的必要了,但两人迟迟未离婚也就是因为“青春损失费”发生了争议。

  在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时,办案法官向原告明确解释了法律并没有对青春损失费进行规定,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仅仅是通俗用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离婚时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是指一方的行为触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而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郭某某也没有侵权行为,所以原告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请求并不会得到支持。经过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进行疏导,原告郭某某放弃了向被告索要赔偿的想法,两人最终和平离婚。

  【法官寄语】

  婚姻不同于恋爱,相比于恋爱婚姻更多了几分烟火气。维持婚姻,更多的是磨合与包容,但如果婚姻实在无法维持时,也希望双方能做到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处理好双方的关系,正确理解“青春损失费”,做到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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